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7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0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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