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甲○○及 陳俊杰 、 林季庭 、 陳雅淇 (以上
3人均另行提起公訴)、 徐吉富 (併案審理中)、 何忠珍 、 孫宏吉 、 王鴻昌 、 鐘廷祥 (以上4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 葉天竹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共組詐騙集團,自民國92年農曆年後某日起,由甲○○、徐吉富、何忠珍、孫宏吉、王鴻昌、 鍾延祥 等人,負責以每本帳戶新台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價格,搜購他人郵局及金融機構人頭帳戶、提款卡、印章、身分證影本後,供所屬詐欺集團犯罪之用。於92年9月間某日及同月5、6日,甲○○即向 董啟邑 、 蔣進展 收購以其名義所申請之高雄民壯郵局第000000000000號及富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而甲○○與所屬詐欺集團即於同年11月4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乙○○,並冒充國稅局人員,向乙○○詐稱其有退稅案件,要求其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操作查詢,使其陷於錯誤,而將10萬元之金額轉帳至上開董啟邑所提供郵局帳戶,而掩飾該常業詐欺集團因前開常業詐欺取財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嗣經乙○○報警偵辦,且陳雅淇於92年11月4日17時許,依照陳俊杰、林季庭指示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土地銀行前提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於陳雅淇身上查獲前揭董啟邑、蔣進展等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20張、提領之現金14萬1,000元、記帳筆記本2本、印章2枚(鄭雅雯、 王曉婷 2人名義)及聯絡用行動電話3支,再經警方於同日依法搜索陳俊杰、林季庭、陳雅淇共同居住之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2樓之3號,又查獲現金667萬3,300元、筆記簿2本、轉帳單7張、每期領取庫存帳單17張以及各金融金購存摺109本、印章294枚,始偵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常業洗錢、刑法第
340條之常業詐欺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檢察官起訴後,業於95年3月24日死亡,有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