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之96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竊盜罪欄判決確定日期「95年1月23日」應更正為「95年11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正本附表竊盜罪欄判決確定日期「95年1月23日」係「95年11月23日」之誤載,爰依上開說明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璔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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