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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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6年度雄聲字第199號),業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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