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小字第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慧君
被   告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小字第340號清償債務款事件於民國96年
10月23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繼承系統表、約定條
款、讓與證明書、欠款明細、消費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丙○○、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而
被告到場對原告之主張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