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0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品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