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0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品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