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靖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靖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靖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31日│100年4月至5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間某日止│├─┬──┼──────────────┼──────────────┤│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6146號、第│100年度偵字第32552號││││16170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83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34號││實├──┼──────────────┼──────────────┤│審│判決│101年3月16日│101年5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83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34號││判├──┼──────────────┼──────────────┤│決│確定│101年4月16日│101年6月18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