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國彥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俊逸
之5號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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