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ANGHING.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ANGHINGSI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NGHINGSI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9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7月15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1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號,併予更正)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係102年2月15日等情,有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併注意及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