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調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調字第437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春貴 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對被代位人 吳明樺 前已取得執行名義,惟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係與相對人李春貴、 李進福李美香李俊龍李宗信李宗吉李麗華

  、 李湘穎李中正李建興李建毅李美玲李碧珠朱瑞郎朱妙婉吳莉甄吳明翰李添財李進益李駿成

  、 李進興李淑萍李宗全簡秋蕊簡進發簡珮容簡志明李素樺 公同共有,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上開不動產,故代位吳明樺請求就上開不動產予以分割並辦理分割登記,爰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李俊龍業因出境已註記「遷出國外」,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無法送達開庭通知,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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