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木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慧琳 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