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木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慧琳 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