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携帶兇器竊盜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携帶兇器竊盜等二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王德麟法官吳信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受刑人甲○○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携│有││8││8│││││1││帶│期││3│彰│2││同│同││2││兇│徒│4│偵6│化│易2│8│││9│執2││器│刑││3│地│1│││││2││竊│七│││院││││││(已執畢)││盜│月││││││上│上│││├──┼─┼─────┼─────┼─┼───┼────┼─┼───┼────┼────┤│持│有│││││││││││有│期│││台│6││同│同││││第│徒│4月間│少7│中│上5│││││2││一│刑│至│連5│高│易9│││││執2││級│四│8│偵2│分│2│││││3││毒│月│││院││││││││品│││││││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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