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18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99年6月28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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