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瀆職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瀆職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目前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於97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70046987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瀆職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矚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自96年12月6日入監服刑迄今,上開徒刑之執行業於97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46987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391號函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