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號6樓之1,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宣告破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