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聲請人住所在台北縣○○鄉○○路○段○○○巷○號2樓,其曾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亦有消債事件查詢作業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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