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泳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