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張伊蕎 被告 高至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原交訴字第1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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