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和解筆錄
原告A女年籍詳卷原告A女之夫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1907號恐嚇取財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在本院刑事刑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鄧雅心檢察官高智美書記官傅淑芳通譯謝淑芬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A女
A女之夫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A女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其給付方法為當庭給付完畢。
二、原告乙○○就被告於98年5月8日所涉與A女之妨害家庭部分,不對被告提起告訴及民事求償,並原諒被告此部分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願撤回刑事98年易字字第1907號甲○○恐嚇取財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A女
A女之夫乙○○被告甲○○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九庭
書記官傅淑芳法官鄧雅心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