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57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527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