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92號聲請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 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嗣變更為丙○○,並於民國98年7月14日完成變更登記,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資料可稽,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三、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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