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7號上訴人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鍾瑞楷 律師被上訴人丁○○
宏憶貨運有限公司上一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上訴費,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業於98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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