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24號聲請人 劉瓊穗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瓊穗(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外國公司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經公司董事會審查完畢承認在案,且經徵得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同意選任劉瓊穗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瓊穗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份證明文件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