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開規定未表明,亦應於前開時間內一併為陳報,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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