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甲○○○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右原告與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