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8,822元,應繳裁判費53,272元,扣除原告自行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2,272元。(並提出準備理由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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