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天澤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崑龍 、許軒
  榕、 許倍僑許倍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人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67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