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信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廷齡 送達代收人 劉家成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叁仟貳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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