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0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零伍拾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零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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