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受刑人林瑞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1),又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2),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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