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余竫 被告 呂憲宗 臺中市○區○○○街○○○號
卓慶峯 薛閔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