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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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達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何雅亭 、 黃耀賢 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0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500元後,尚應補繳1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