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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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誠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00,2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9,6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綉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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