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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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 張靜男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邱怡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榛佑徐志明曾瑞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廖明瑜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660 號裁定(109.03.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258 號(109.11.23)[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中司調 字第 63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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