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麗花 (原名 李佳蓉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台內訴字第09601625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凌雲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