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 黃家卉 代理人 余閔雄 律師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映銘 間債務不履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就該確定判決業已提出再審在案,聲請人既已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債務人所提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三、查聲請人雖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再易字第78號受理在案,惟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以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則有本院上開裁判主文公告影本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已無從准許,爰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蔡政哲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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