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48號聲請人怡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於民國103年4月9日遺失,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年5月9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5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0││1│200000││├──┼───────────────┼──────────────┼────┼───┼────┼───┤│0002│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0││1│100000││├──┼───────────────┼──────────────┼────┼───┼────┼───┤│0003│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0││1│50000││├──┼───────────────┼──────────────┼────┼───┼────┼───┤│0004│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0││1│10000││├──┼───────────────┼──────────────┼────┼───┼────┼───┤│0005│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