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6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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