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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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第14條規定之費
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98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
亦於98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
憑,逵諸首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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