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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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1號
上訴人 尤枝絨
被上訴人 李應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應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