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煌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煌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67號判決不受理。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67號撤銷原判決並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1個及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殘渣夾鏈袋1個(編號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3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1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182號卷第53頁)

113年安保字第126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3182號卷第45頁)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白色結晶1包(編號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0.01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3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00號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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