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建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重柒點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建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件於110年11月28日、111年6月12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5、226、227、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31公克)、粉塊狀檢品2包(驗後淨重合計7.27公克),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28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第3759號卷第73頁、111年度毒偵第2035號卷第81頁),是以前揭3包海洛因,合計驗後淨重為7.58公克,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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