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鐘正雄

義務辯護人林宗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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