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鐘正雄
義務辯護人林宗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鐘正雄
義務辯護人林宗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