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7號
原告 黃蘭茵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吳軒宇 律師
被告 黃威學
被告 黃連利
上列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聲請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6,898元,計算式如下:
{【(2,097×860×1/6)+(1,828×860×1/6)+(2695×860×1/3)+(2695×860×1/3)+(3,876.57×2600×85363/958800)+(2,911.31×680×1/6)+(116×16800)+(105×16,800)+(654×16800)+(130×17059×1/3)+(19×16,400×1/3)+(1×16,400×1/3)+(179×16,400×1/3)+(117,700×1/3)+(202,900×1/3,起訴書編號15持分為1/3,誤載為全部)】×特留分1/1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