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96年6月28日│617,977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