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林寶霞 被告 李英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00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英豪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林寶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