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168號聲請人 李佳芬 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
郭瓊茹 律師 郭羿廷 律師被告 鄭佩芬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0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李佳芬(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鄭佩芬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於民國109年9月26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2411號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其再議為無理由,而於110年6月25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0182號駁回再議,該處分書於110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受達代收人 張利安 。又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期間自送達翌日(110年7月16日)起算10日,經加計2日在途期間,應於110年7月27日屆滿,聲請人於110年7月26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經本院調取前揭偵查案卷核閱屬實,且有聲請人所提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刑事委任狀可稽,本件聲請程序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增訂「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度,其目的無非係欲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惟交付審判制度畢竟非屬審判程序之延伸,若法院於檢察機關憑以作成處分之卷證資料外,主動另行蒐集其他證據,則顯然有侵越檢察機關之職權,形成違反控訴原則(控訴機關與審判機關絕對分離)之情形。又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又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又對於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為刑法所制裁,至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誹謗罪;此乃因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又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依上所述,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成立,行為人除須具備誹謗故意外,若所指摘或傳述事實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者,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必在合於刑法誹謗罪構成要件,並適用「真正惡意原則」及「真實抗辯原則」後,始認有誹謗罪成立。亦即,立法者在就人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發生衝突時,首先選擇以干預強度較大之刑法規範,來保護人民人格名譽權益,並藉由言論人所為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益相關時,將之排除於誹謗罪處罰範圍外,以作一價值權衡。此外,該事實陳述,係真實舉證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仍有真實發現義務,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證明強度,不必達客觀真實,祇要行為人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所陳述者與客觀事實不符,皆應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之外。
五、經查:
㈠、被告為媒體從業人員,明知聲請人之配偶 韓國瑜 係中國國民黨提名之第15任總統選舉候選人,於如附表所示時、地,透過如附表所示節目,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論,為被告所不爭執(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6007號偵查卷【下稱丙卷】第20至21頁),並有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3日民視(新)字第2019111301號函文暨所附光碟乙份、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8日三立字第109016號函文暨所附光碟乙份、及聲請人提供之被告發表言論時之影音檔案光碟乙片、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2份在卷 可佐 (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卷第1675號偵查卷【下稱乙卷】第27至29、35至36、41至43頁、丙卷第24至25、37至47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堅詞否認涉犯加重誹謗罪嫌,辯稱:我講的話都沒有惡意,且都有已經有很多媒體報導討論,⑴關於附表編號1、2部分,我確實有看過韓國瑜吃喝玩樂的影片,討論到韓國瑜的身體好或不好是因為當時節目討論到韓國瑜到中午才上班;⑵關於附表編號3、4、5、7部分①評論聲請人愛錢,是因為當時的雜誌、報紙、其他節目有報導說韓國瑜選總統有向聲請人要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要交保證金,聲請人不肯,但韓國瑜選市長的時候, 吳敦義 拿了4,000萬元給韓國瑜,後來韓國瑜選完之後的結餘款有2,000多萬元;②評論聲請人愛權、用很多自己人,是聲請人的閨密 高美蘭 去做高雄市觀傳局主任秘書,高美蘭的兒子就做韓國瑜的機要秘書兼隨扈;③評論聲請人農舍部分,是因為當時該農舍有違建,但是雲林縣政府也沒有拆除,所以這個農舍是充滿問題的,但當時聲請人宣布她的農舍認賠賣掉,大家在討論是怎麼回事,我認為以當時韓國瑜已經宣佈競選總統,所以地方的人會用買農舍之方式贊助金錢,也是正常之事,縱使是便宜賣,也可能是朋友拿錢出來贊助的,等於是幫助聲請人;④評論聲請人與 黃光芹 爭版稅部分,這件事情黃光芹曾多次在電視上談論,也有進行訴訟;⑶關於附表編號6評論韓國瑜與 楊秋興 部分,我是引述楊秋興的說法等語。因此本案所應釐清者,乃聲請人上開指摘被告誹謗之內容,屬於事實陳述部分(即關於附表編號1、2韓國瑜吃喝玩樂影片部分、附表編號5、7聲請人進用很多自己人與黃光芹爭版稅部分),能否通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屬於意見表達部分(即附表編號2推論韓國瑜到中午才上班的原因部分、附表編號3、4、5、7段評論聲請人愛錢、愛權、農舍問題部分、附表編號6評論韓國瑜與楊秋興部分),能否通過「合理評論原則」之檢驗。
㈢、關於事實陳述部分(即關於附表編號1、2韓國瑜吃喝玩樂影片部分、附表編號5、7聲請人進用很多自己人與黃光芹爭版稅部分)⒈關於附表編號1、2宣稱看過韓國瑜吃喝玩樂影片之言論部分:
關於韓國瑜有涉足聲色場所之事,業經媒體多所報導,有電子媒體蘋果新聞網108年8月13日標題「被轟『吃喝玩樂抱女人』韓國瑜:不知夜店長怎麼樣」與108年5月23日標題「影片還原!韓國瑜承認花天酒地,曾自爆『生活荒唐』」等兩則報導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2411號偵查卷【下稱丁卷】第5至6頁、第9頁正反面),該等報導內容略以:曾任韓國瑜高雄市府兩岸小組副召集人的高雄縣前縣長楊秋興,昨日也在facebook批評韓「小三、酗酒、夜店都是現在進行式」、韓國瑜在108年5月1日演講時曾自承先前當立委時每天花天酒地,就此事早已反省等語。則被告辯稱有看過韓國瑜吃喝玩樂之影片,難認全屬捏造而無可採信。
⒉關於附表編號5、7宣稱聲請人進用很多自己人之言論部分:
被告於發表附表編號5、7言論之前,已有媒體報導聲請人於高雄市政府進用自己人之情形,有電子媒體蘋果新聞網108年4月26日標題「李佳芬爆干政爭議!昔家臣變高官韓國瑜:怎不說趙嘉寶?」與三立新聞網108年6月4日標題「夫人干政?『李佳芬集團』安插市府任職,綠議員:早有耳聞」兩則報導在卷可考(見丙卷第10至12頁),該等報導內容略以:高市府今年3月函薦交通部,要讓已在2月代表市府擔任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的董事 程建騰 兼任總經理一職,不過今高雄市議會民進黨黨團揭露程建騰曾在聲請人當縣議員時擔任她服務處秘書、也在維多利亞雙語學校任職,既無土地開發相關經驗,且聲請人家族經營土開、砂石業,也沒做到利益迴避,將坐領月薪15萬元高薪、還將經手兩百多公頃土開業務,質疑聲請人把手伸進市府,痛批韓國瑜「家臣變高官,來高雄發大財?」、李佳芬被爆出「夫人干政」,翻開市府人事案,李佳芬閨密高美蘭被安插擔任觀光局長主秘,連同她的兒子 周子淵 也是機要秘書。而過去聲請人秘書程建騰原本被推薦高雄港土地開發公司總經理,事後雖然因為輿論壓力請辭,但他的太太卻悄悄進入市長室從事簡任秘書等語,堪認被告辯稱提及聲請人進用很多自己人乙節,係基於諸多媒體報導之內容,並無捏造不實事項之惡意,尚非無據。
⒊關於附表編號5宣稱聲請人與黃光芹爭版稅之言論部分:
被告於發表附表編號5言論之前,已有媒體報導聲請人與黃光芹間版稅爭議問題,有新頭殼Newtalk108年4月24日以標題「黃光芹揭韓書稿費版稅真相150萬原來是『她』拿走的」報導在卷可佐(見丁卷第7至8頁),該報導內容略以:這本書出版以後,至今依然暢銷,粗估已賣超過3萬本,書才一出版,李佳芬就詢及版權誰屬?我二話不說,立刻將版税收入讓給韓國瑜,經詢問出版社,李佳芬已取走第一筆結算150萬元,至於第二筆我就沒有再理,我的部分,以稿酬計,李佳芬匯給我20萬元,有帳可查,我堅持稿費不能免,因為具有維持著作人格權的象徵意義,我必須有原則,比較可議的是,李佳芬後來也剝奪了時報出版的海外版權,近日更在未徵得我同意下,取走了我的原創電子檔,為免未來產生侵權行為,我已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韓國瑜等語。堪認被告辯稱提及聲請人與黃光芹爭版稅乙節,係基於媒體報導之內容,並無捏造不實事項,尚非無據。
⒋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意旨,雖認被告為媒體人,應有較高
之查證責任,不得僅依據其他媒體報導之內容,即傳述該等不實事項云云。惟上開報導分別來自具有相當點閱率及公信力之電子媒體蘋果新聞網、三立新聞網、新頭殼Newtalk等媒體,且被告於為附表所示各則言論前,該等報導早已存在數月,未經各該媒體提出澄清報導,或經司法機關判決認定該等報導不實,被告信賴該等報導內容真實性,而為附表所示各則言論,自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有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致所陳述者與客觀事實不符之情形。聲請人主張自非可採。
㈣、關於意見表達部分(即附表編號2推論韓國瑜到中午才上班的原因部分、附表編號3、4、5、7段評論聲請人愛錢、愛權、農舍問題部分、附表編號6評論韓國瑜與楊秋興部分)⒈聲請人曾任數屆雲林縣議員,其本人及家族在雲林縣內治學
多年,家族內亦有他人從政,在地方上具有高知名度;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曾擔任議員、立法委員等公職人員,於107年當選高雄市市長而就職,於108年間參與中國國民黨黨內總統候選人初選勝出,經提名為總統候選人,代表中國國民黨參與109年1月11日舉行之第15任總統選舉等事實,應屬公眾週知,是聲請人除本身及其原生家庭之政經背景外,案發時亦為總統候選人之妻子,可能成為國家元首配偶即俗稱之「第一夫人」,應屬公眾人物,與一般民眾有所差異,其公開之言行、有無涉及違法行為之品行、與選舉此一公共議題有直接關連或和因選舉所衍生事項相關之言論、舉動,均難認純屬私人領域範疇,先予敘明。被告雖為附表編號2之評論,認韓國瑜到中午才上班的原因為身體狀況不好或宿醉,此誠屬被告意見表達之範疇,尚非「事實陳述」或「抽象謾罵」,而被告個人感知如何,本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且關於韓國瑜有涉足聲色場所之事,業經媒體多所報導,已如前㈢⒈所述,則被告評論韓國瑜接近中午才上班,係因身體狀況不好或宿醉,並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
⒉又參諸上開蘋果新聞網108年4月26日標題「李佳芬爆干政爭
議」、三立新聞網108年6月4日標題「夫人干政?『李佳芬集團』安插市府任職綠議員:早有耳聞」、新頭殼Newtalk108年4月24日標題「黃光芹揭韓書稿費版稅真相150萬元原來是『她』拿走的」等各電子新聞媒體報導內容(見丙卷第10至12頁、丁卷第7至8頁),可知媒體早有報導聲請人介入高雄市政府人事安排、與黃光芹爭書籍版稅等情,則被告據此為附表編號3、5、7之評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被告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聲請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誹謗罪。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固認被告於發表言論時,稱「韓國瑜的一位朋友」、「有朋友」評論聲請人愛錢又愛權,被告卻未能提出有該名「朋友」之存在,有誹謗聲請人之惡意云云。惟無論被告是否係轉述自韓國瑜友人或某位朋友之陳述,因被告於發表上開言論前,已有其他新聞媒體之相關報導,其所為言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個人意見表達,難認有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謾罵行為,聲請意旨難認可採。
⒊又信傳媒108年8月29日「李佳芬農舍真正買主曝光?神秘陳
小姐背後還有個徐董」報導內容稱:高雄市長韓國瑜的夫人李佳芬位在雲林古坑的農舍,最近轉手,買家是陳姓女子身分曝光,根據自由時報、聯合報的報導,受訪時自稱是買家的陳小姐,先前也在高雄經營一家著名的玻璃屋餐廳,據悉李佳芬也去過這家餐廳,一名高雄地方人士指出,這個餐廳就是「梅森維拉」,陳小姐就是 陳沁怡 。如果從財力來看,真正有財力一下子以800萬元買下農舍的,很可能是陳沁怡的先生 徐堃富 ,只是弔詭的是,目前買進農舍登記所有人的也不是陳沁怡或徐堃富,而是徐堃富的遠房親戚,另一位也是園藝公司負責人的「陳小姐」,但不是陳沁怡。至於為什麼陳沁怡要出面向外表示自己是購買人,還表示為了父母養老用,神秘陳小姐是基於甚麼原因選擇曝光,又願意在新聞風頭上跳出來幫李佳芬解套?雙方各自有什麼盤算後續值得再追蹤等語(見丙卷第13頁正反面),對於聲請人農舍爆發違建問題後,有背景特殊之買方出面購買該農舍等情,亦經報章媒體揭露,則被告為附表編號3、4之評論,認聲請人處理農舍問題應係假買賣、耍手段等語,亦係針對特定事項,依被告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聲請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自不構成誹謗罪。
⒋蘋果新聞網108年8月13日標題「楊秋興選後論功無緣副手大
位轉首席 韓黑成 韓國瑜背後芒刺」報導內容稱:107年的高雄市長選舉,楊秋興很早就主動跳出來幫韓國瑜助選,最後韓國瑜高票當選,除了 王金平 外,楊秋興的戰功被外界點名絕對是在「封官晉爵」榜單的前幾名。當時政界盛傳,憑楊的高雄縣執政經驗,應該會被韓國瑜重用出任副市長職務。令人驚訝的是,韓國瑜就職前率先公佈的副市長名單中,並沒有楊秋興,楊秋興最後終被韓國瑜「放鳥」,只謀得了一個「兩岸事務小組副召集人」的非正式官銜,且召集人還是市長韓國瑜本人,擺明了根本不想授權楊秋興任何可以發揮的的行政事務空間與實權,媒體訪問楊秋興對於韓國瑜同意競選總統之看法,楊秋興竟公開嗆韓:「這樣扭扭捏捏到現在,我內心真的覺得很噁心!」、「剛當上市長就想選總統」,媒體人黃光芹替楊秋興叫屈爆料,指韓當選市長後曾主動邀楊秋興到蓮池會館談人事,事後卻傳成大老給名單。楊秋興之後證實自己背了半年的黑鍋,批評韓國瑜很不厚道,根本就是「恩將仇報」,兩人自此恩斷義絕等語(見丙卷第16至17頁),顯見被告於發表附表號6之言論前,外界已盛傳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後,未依承諾使楊秋興擔任副市長,甚至有使楊秋興背求官名單之黑鍋等情,則被告據此為附表編號6之評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被告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聲請人及韓國瑜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自不構成誹謗罪。
㈤、準此,依現有偵查卷內證據資料,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為附表所示之言論有何誹謗聲請人名譽之故意,難認被告有何前開犯嫌,應認聲請人謂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尚有不足。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業經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就聲請人所指予以調查、斟酌,並各以原不起訴處分、處分書詳加論述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該等認定亦無何違背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是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既不足認定被告前開所涉罪嫌已達起訴門檻之程度,核與交付審判之要件不符,聲請人猶執陳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節目名稱內容1108.08.13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三立iNEWS台鄭知道了「我看過韓國瑜跟他的朋友們去吃喝玩樂的錄影,那天是3月8日,那個時候因為韓國瑜剛當選…那種場合去過的人一定都知道,通常應該會有女生…那個不像是一般的家庭,一定就是在外面。」2108.08.14臺北市○○區○○街00號2樓臺灣年代新聞台 突發琪 想(一)「你知道睡到中午只有兩個可能,就是說他的身體狀況可能是真的不太好,那另外一個就是宿醉,就是頭一天喝太多,如果他說他都沒喝酒,那就是身體。」(二)宣稱看過韓國瑜荒唐影片:「而且真的是那個稀哩哈啦還有聲音,因為那個手機錄下來,聲音什麼都有。」3108.08.28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民視電視台辣新聞152(一)「韓國瑜1個朋友,那一天打電話給我說,他說 吳淑珍 只不過就是愛錢,他說這個人是愛錢又愛權,那你現在再想想看,她不但是愛錢而且她會耍。」(二)「就等於拿一筆錢捐給她,這個哪裡叫買主,就等於說我贊助你而已,所以那個錢等於白來,然後李佳芬就做個好人,我幫你去訴願,我不覺得說真的是買賣。」、「將來是總統夫人, 張麗善 當然要拍她馬屁,怎麼敢去惹她,你們就想想看,雲林沒有人會惹她。」4108.08.30臺北市○○區○○街00號2樓臺灣年代新聞台突發琪想「而且賣的這個買主當然是她的朋友,你知道1個地方人士,又做到議員三屆的議員,包括她弟弟現在也是議員,家裡面在雲林也算是有頭有臉的人,一定認識很多那種地方有錢人…臺灣社會上有錢人很多,那這種人也許李佳芬的朋友,我就幫你脫困、解套,當然有可能,那你說是不是真假買賣?你知道嗎?出800萬來捐給1個候選人,將來的總統有什麼不好?就跟他做朋友了,所以是很正常的,我覺得在地方上這種東西是太普遍的事。」5108.09.01「然後用人,她好像用了她很多自己的人去做,到高雄市政府,還有就是跟黃光芹爭那個什麼版稅的問題。」6108.09.13「楊秋興看看他到高雄的時候,除了這個 子軒 帶著他滿街跑以外,另外1個人就叫楊秋興,選完之後,你知道最初的時候找不到秘書長,所以那個時候承諾…這是人家知情的人告訴我,承諾楊秋興是副市長兼秘書長,最後聽有人反對就沒了,沒了之外還說人家要求官,還說人家提供了24個名單,其實後來楊秋興有說,那個名單是他要的,所以像這種東西就是無情無義。」7108.09.17「有朋友評論他們說,譬如吳淑珍愛錢,但是李佳芬愛錢也愛權,所謂他們說她愛權的原因,是因為她有很多的親信、閨蜜,都在韓國瑜的政府裡面擔任公職,像這種就是,事實上影響到,你的權力已經影響到政治,作為一個夫人其實是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