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表示繼承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㈠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繼承系統表。㈡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㈢委任狀正本。第㈡、㈢項之文件,並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