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五十四萬二千三百八十八元│││├─────────┼────────────┼─────┤│一│送達郵費│三百三十一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四十三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八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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