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有限責任台北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設台北縣中和市民德法定代理人 孟繁麟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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